(一)對未按照規定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的商事主體,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(個體工商戶標注為經營異常狀態),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(廣東)向社會公示。
(二)對已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的商事主體,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組織開展商事主體公示信息隨機抽查。抽查發現商事主體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、弄虛作假的,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(個體工商戶標注為經營異常狀態)并向社會公示,情節嚴重的,將依據《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。
(三)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義務的,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。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、負責人,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、負責人。
(四) 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(標注為經營異常狀態)的商事主體和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,各行政機關將在經營、投融資、取得政府供應土地、進出口、出入境、注冊新公司、招投標、政府采購、取得榮譽、安全許可、生產經營許可、從業任職資格、資質審核等工作,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聯合懲戒措施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