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1、《公司法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: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。”在認繳制條件下,股東個人尚未繳納的注冊資本,與一般的債務無異,同樣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的債務。
2、注冊資本是法律上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承諾,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,股東有義務按照承諾的注冊資本清償剩余債務。說簡單點,你寫1個億的注冊資本你就要承擔1個億限額內的責任。對于大多數人,1億的債務這相當于有限責任變成無限責任了!
3、注冊資本也不是越小越好,比如你注冊個3萬元的公司,通常會受包括銀行、客戶等方面的不太待見。別人會認為你公司沒有實力,影響別人對你公司的第一看法,從而影響公司業務。
4、對于合伙開公司的情況:兩人發起一家公司,一人繳清了出資,而另一人沒有繳清,萬一出了事情,繳清的一方還要對沒繳清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,相當于在“背鍋”。
5、公司注冊資本只代表公司初創時期的實力,成立后是否有經營活動以及經營好壞才是最重要的,它會導致公司實際資產的變化,公司實際資產是衡量公司償債能力的重要標準。
6、認繳期限也是一個重要節點,不要覺得可以寫一個遙遙無期的未來就不在意,等到你公司運轉真的需要錢,其他股東會以“還沒有到認繳期限”為由遲遲不出資,到這時,你告到法庭也拿別人沒辦法。
7、注冊資本登記時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,匹配自己的當期資金能力或可預期資金能力,為未來的資本運作和經營運行降低壓力。如果注冊資本寫的過大,且實繳出資承諾預期無法完成,那就建議減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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